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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
廢止日期:民國 98 年 04 月 24 日
第 15 條
知識教育得依受感訓處分人之教育程度,區分為高級、中級、初級等三級
,分別施教。並適時依測驗成績加以調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