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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監所文卷保存期限規程
廢止日期:民國 85 年 04 月 30 日
第 6 條
已逾保存期限之文卷,應於各年度由主管文卷保存人員造具簡明清冊,送
請監所首長核閱函報監督機關審核,定期銷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