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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監所文卷保存期限規程
廢止日期:民國 85 年 04 月 30 日
第 3 條
被告身分簿,保存期限如左:
一、刑事被告身分簿保存十五年。
二、民事管收文件保存五年。
前項期間自被告出所之日起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