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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
修正日期:民國 111 年 07 月 27 日
第 10 條
執行處所為維護秩序及安全,必要時得要求受處分人穿著一定之服裝,並
得以照相或記錄其身體特徵作為辨識受處分人身分之方式。
執行處所為維持公共衛生或個人健康,得要求受處分人理剃鬚髮與沐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