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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少年輔育院院務委員會會議規則
廢止日期:民國 99 年 12 月 30 日
第 5 條
本會議須有過半數之出席,始得開會,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
決議,可否同數時,取決於院長。但本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八款
之決議,應經院長之核定。
累進處遇及建議免除或停止感化教育處分事項之決議,人事及主計主任不
參加表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