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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少年輔育院教育實施辦法
廢止日期:民國 85 年 07 月 17 日
第 20 條
第十八條規定成績,應每三個月由個案單位填發成績報告單,由班導師加
註考語,分別通知各生家長或監護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