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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少年輔育院教育實施辦法
廢止日期:民國 85 年 07 月 17 日
第 15 條
各種教材應採用正規學校相當年級之教科書,並由輔育院之主管機關另行
編印甲、乙、丙三種補充教材,其適用標準規定如左:
一、甲種:國民小學畢業以上程度適用。
二、乙種:國民小學四、五、六年級程度適用。
三、丙種:國民小學一、二、三年級程度適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