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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少年輔育院教育實施辦法
廢止日期:民國 85 年 07 月 17 日
第 14 條
輔育院之知識教育,以教授德育、常識、應用文等課程為主,每週教學時
數以十八小時為原則,其時數之分配,由其主管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