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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少年輔育院條例
廢止日期: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
第 8 條
少年輔育院分設教務、訓導、保健、總務四組,每組置組長一人,薦任或
薦派;承院長之命,掌理各該組事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