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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少年輔育院條例
廢止日期: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
第 40 條
少年輔育院應以品德教育為主,知識技能教育為輔。
一、品德教育之內容,應包括公民訓練、童子軍訓練、軍事訓練、體育活
    動、康樂活動及勞動服務等項目。
二、入院前原在中等以上學校肄業,或已完成國民教育而適合升學之學生
    ,應在院內實施補習教育;尚未完成國民教育之學生,應在院內補足
    其學業,其課程應按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之課程標準實施。
三、技能教育應按學生之性別、學歷、性情、體力及其志願分組實施。
前項實施辦法,由法務部會同教育部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