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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監務委員會會議規則
廢止日期:民國 91 年 10 月 03 日
第 2 條
監務委員會會議時,以典獄長為主席,典獄長有事故時,設有副典獄長之
監獄,由副典獄長為主席。典獄長、副典獄長俱有事故時,由典獄長指定
秘書,資深之監長、科長或主管人員代理之。
前項會議,必要時得命有關人員列席說明。
應出席人員因事故不能出席時,事前須得典獄長許可,並應由職務代理人
出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