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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羈押法
修正日期: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
第 9 條
被告入所時,看守所應調查與被告有關之資料。
為實施前項調查,得於必要範圍內蒐集、處理或利用被告之個人資料,並
得請求機關(構)、法人、團體或個人提供相關資料,機關(構)、法人
、團體或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。
第一項與被告有關之資料調查之範圍、期間、程序、方法、審議及其他應
遵行事項之辦法,由法務部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