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羈押法
修正日期: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
第 75 條
被告除依法規規定應予獎勵外,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,得予以獎勵:
一、舉發其他被告圖謀脫逃、暴行或將為脫逃、暴行。
二、救護人命或捕獲脫逃。
三、於天災、事變或傳染病流行時,擔任應急事務有勞績。
四、作業成績優良。
五、有特殊貢獻,足以增進看守所榮譽。
六、對作業技術、產品、機器、設備、衛生、醫藥等有特殊設計,足資利
    用。
七、對看守所管理之改進,有卓越建議。
八、其他優良行為確有獎勵必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