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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羈押法
修正日期: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
第 43 條
被告禁用酒類、檳榔。
看守所得許被告於指定之時間、處所吸菸,並應對被告施以菸害防制教育
及宣導,對戒菸之被告給予適當之獎勵。
前項被告吸菸之資格、時間、地點、設施、數量、菸害防制教育與宣導、
戒菸計畫、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,由法務部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