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
修正日期:民國 109 年 07 月 31 日
第 3 條
調查人員對於新入監之受刑人,應依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之規定,於二個
月內完成各項調查事項,並繕具副本送總務科訂入身分簿存查。其調查內
容有增減變更時,由調查分類科通知總務科登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