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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
修正日期:民國 109 年 07 月 31 日
第 12 條
本條例第十五條所規定之「標識」,使用布質長方型。長四公分,寬八公
分,以紅色為第一級,藍色為第二級,黃色為第三級,白色為第四級,由
各級受刑人於胸前右上方佩帶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