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
修正日期:民國 95 年 06 月 14 日
第 8 條
調查期間內,對於與受刑人接近之人,均應注意其語言、動作,如發見有
影響受刑人個性或心身狀況之情形,應即報告主管人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