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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
修正日期:民國 95 年 06 月 14 日
第 5 條
為調查之必要,得向法院調閱訴訟卷宗,並得請自治團體、警察機關、學
校或與有親屬、雇傭或保護關係者為報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