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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
修正日期:民國 95 年 06 月 14 日
第 35 條
第一級受刑人關於其本級全體受刑人住室之整理及秩序之維持,對典獄長
連帶負責。
前項受刑人有不履行責任者,得經監務委員會議之決議,於一定期間,對
於其全體或一部停止本章所定優待之一種或數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