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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
修正日期:民國 95 年 06 月 14 日
第 10 條
調查完竣後,關於受刑人應否適用累進處遇,由典獄長迅予決定,其適用
累進處遇者,應將旨趣告知本人,不適宜於累進處遇者,應報告監務委員
會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