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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監獄行刑法
修正日期: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
第 137 條
法務部得將假釋之審查、維持、停止、廢止、撤銷、本章有關復審審議及
其相關事項之權限,委任所屬矯正署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