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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監獄行刑法
修正日期: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
第 132 條
復審有理由者,應為撤銷或變更原處分。
復審無理由者,應為駁回之決定。
原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,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,應以復審為無理由
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