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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監獄行刑法
修正日期: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
第 124 條
復審應填具復審書,並載明下列事項,由復審人簽名或捺印:
一、復審人之姓名。有委任代理人或輔佐人者,其姓名、住居所。
二、復審事實。
三、復審理由。
四、復審年、月、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