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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監獄行刑法
修正日期: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
第 10 條
受刑人入監時,指揮執行之檢察署應將指揮書附具裁判書及其他應備文件
,以書面、電子傳輸或其他適當方式送交監獄。
前項文件不具備時,得拒絕收監,或通知補送。
第一項之應備文件,於少年受刑人入少年矯正學校或監獄時,應包括其犯
罪原因、動機、境遇、學歷、經歷、身心狀況及可供處遇之參考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