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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所屬各機關推行研究發展實施要點
廢止日期:民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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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研究報告:
 (一) 年度研究計畫項目之報告,應按預定進度如期完成,連同研究報告
      提要表、研究報告建議事項處理表 (如附表二、三) 各三份報本署
      轉陳法務部審核。
 (二) 研究人員異動時依下列方式處理:
      1.在本署及所屬機關內異動者,其所擔任之年度研究計畫攜帶至新
        任職機關繼續進行,於期限終了時將研究報告送回原任職機關辦
        理評審陳報。
      2.調職至本署及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者,各機關應重新指定研究計
        畫項目及人員報本署核轉。但研究人員得經由原機關層報法務部
        核准,依前款規定辦理。
 (三) 研究人員,如因研究之需要必須蒐集資料時,得由各機關酌給公假
      或減少辦案件數,俾專心撰寫研究報告。
 (四) 各機關針對重要事項 (問題) 自行研究之報告,得專案陳報本署處
      理。
 (五) 研究報告規格:一律採A5紙張 (21cm×15cm) ,雙面印製、左側
       (膠裝) 裝訂成冊。
      1.編印格式:自左至右,由上而下橫式排印,依「法務部中文出版
        圖書編印規格注意事項」規定辦理。
      2.封面:以華康標楷體編印 (如附表四)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