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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
修正日期:民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
27
二十七、下列情形得使用槍械:
    (一)為避免非常變故,非使用槍械不足以因應變故時。
    (二)依法應逮捕、拘禁之場人拒捕或脫逃,非使用槍械不足以制止
          時。
    (三)法警所防衛之場所或他人之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財產遭受危害
          或脅迫,非使用槍械不足以保護時。
    (四)執行職務之法警,其生命、身體遭受危害或脅迫,非使用槍械
          不足以抵抗或自衛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