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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臺灣高等檢察署加強二審檢察功能實施要點
修正日期:民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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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加強實行公訴:
(一)二審檢察官於收受蒞庭案件通知後,應即詳閱卷證,摘錄要點,並
      抽取該案有關起訴、上訴及裁判等書類備存,以便論告。
(二)為確實發揮蒞庭實質功能,檢察官對於證據調查結果,應適切表達
      意見,並就事實及法律上提出論告及為適當之求刑;對惡性重大,
      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之被告,應請從重科刑;其犯罪情節輕微且
      合於緩刑規定者,亦得為被告之利益,請求為緩刑之宣告。
(三)二審檢察官收受裁判正本後,應即審核應否上訴、抗告,必要時並
      得聯繫一審檢察官及時提供意見作為參考,且得為被告之利益聲明
      上訴。一審檢察官亦得主動表達對於該案件之意見。
(四)二審檢察官製作上訴書、抗告書,應詳閱卷證,引據卷內訴訟資料
      ,具體指摘原裁判如何違背法令事項之理由,以免上訴、抗告因違
      背法律上之程式而遭駁回。
(五)對於不得上訴於第三審之第二審法院判決,亦應詳予審查,認有違
      背法令或再審原因時,應即聲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或聲請再審
      ,以資救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