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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檢察機關執行選舉查察淨化選舉風氣實施要點
修正日期:民國 107 年 08 月 21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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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五、聯繫中心應置受理刑案登記簿(格式如附件一)、受發電話登記簿
      (格式如附件二)及收發文件登記簿(格式如附件三、四),由值
      勤人員負責登載受理案件情形、受發電話摘要,及下班時間收發之
      緊急公文。有關受理之文件及經管簿冊,應按日送請檢察(總)長
      核閱。批示事項立即送請有關單位處理。如遇突發或緊急事件,應
      立即報請核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