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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法院、檢察署實施檢察官全程到庭聯繫要點
廢止日期:民國 92 年 09 月 01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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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  法院對於前述全程到庭案件,於審判期日前之調查證據程序,應依刑
    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項、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三項規定,將訊
    問之日、時、處所預行通知檢察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