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候補檢察官輪辦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
廢止日期:民國 97 年 08 月 07 日
第 8 條
法務部人事處應將前二條之書類審查委員會複審結果、檢察長就候補檢察
官學識能力及品德操守之考查結果、候補檢察官意見書及評鑑決議,併提
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。
前項審議結果,候補檢察官之書類審查、學識能力及品德操守考查均及格
者,為候補服務成績及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