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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檢察、司法警察機關處理檢舉組織犯罪案件注意事項
修正日期:民國 86 年 08 月 05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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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  前項檢舉獎金之請領,受理檢舉之司法警察機關,得逕函法務部核發
    ;檢察機關則報由其上級檢察機關審核後加註意見轉報法務部辦理。
    法務部或上級檢察機關於審核請領檢舉獎金文件時,得依第三點之規
    定,開啟密封資料袋檢視其資料。於審核後仍應依規定重行加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