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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檢察處簡任檢察官遴選要點
廢止日期:民國 89 年 05 月 05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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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  現任高等法院檢察處或其分院檢察處檢察官,經取得簡任人員任用資
    格,最近三年內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,其服務成績合於左列條件之一
    者,得遴選為地方法院檢察處簡薦任檢察官:
 (一) 最近三年辦案成績平均在七十二分以上,考績一年列一等,二年列
      二等以上者。
 (二) 最近三年辦案成績平均在七十分以上,考績二年列一等,一年列二
      等以上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