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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檢察署辦理煙毒犯麻醉藥品犯移送勒戒注意事項
廢止日期:民國 89 年 03 月 29 日
17
十七  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收受勒戒斷癮證明書後,應列冊登記,
      並在被告前科卡片寫上註明勒戒斷癮日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