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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檢察官實施搜索、扣押應行注意事項
廢止日期:民國 90 年 06 月 22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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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  檢察官於偵辦案件認有必要對第四點以外之處所或對象實施索搜時,
    除內勤檢察官於非上班時間處理之急迫情形外,其簽發之搜索票應送
    陳主任檢察官、檢察長核閱;其由檢察官親自實施搜索者,應於實施
    後登簿送陳主任檢察官、檢察長核閱。各檢察署應設置實施搜索登記
    簿,交由各股檢察官自行登載送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