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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
修正日期:民國 107 年 12 月 04 日
33
三十三  撤銷通緝書及副本應送達之機關及被害人 (或其最近親屬一人) 
        與發布通緝書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