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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
修正日期:民國 107 年 12 月 04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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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六  現有通緝案件中,如無被告真實姓名、住址,僅有綽號之情形,應
      作適當之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