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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檢察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注意事項
修正日期:民國 104 年 12 月 07 日
23
二十三、檢察官發現有家庭暴力情事,且被害人聲請保護令有困難或不便
        者,得斟酌個案具體情形,依本法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,檢具事
        證,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。如預期被害人短期內仍有繼續受家
        庭暴力之可能,但尚未至有急迫危險之程度,得聲請核發暫時保
        護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