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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審核移轉管轄案件應行注意事項
修正日期:民國 110 年 01 月 04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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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各檢察署受理之偵查案件,經查明確無管轄權,其轄區內應查明之事
    項業已調查完畢,報請移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、居所或所在地之檢
    察署管轄者,應予核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