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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檢察機關辦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
廢止日期: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
6
六  本條例第七條引誘他人施用毒品,被引誘之人係屬知情施用毒品之人
    ,其如施用第一級、第二級毒品,仍觸犯本條例第十條之施用毒品罪
    ,並有本條例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四條之適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