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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檢察機關辦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
廢止日期: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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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四  檢察官對於法院為觀察、勒戒與否之裁定不服者,得依「觀察勒戒
      處分執行條例」第三條第四項提起抗告,並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
      零六條至第四百十四條之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