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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檢察機關文卷保存期限作業要點
廢止日期:民國 94 年 05 月 19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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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  經過保存期限之文卷,應於各年度由書記官造具清冊經各該檢察機關
    首長指定檢察官初核,並經首長複核後定期銷燬。高等法院分院檢察
    署及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銷燬文卷清冊,並應先期報請該管高等
    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