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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檢察機關辦理貪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
修正日期:民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
7
七、連續犯本條例之罪者,其賄賂及不正利益之數額,應合併計算各次數
    額之總和。共同正犯應合併計算全體共同所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