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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國內犯罪案件通訊監察作業執行要點
廢止日期:民國 89 年 04 月 28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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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八  聲請監察工作以所核發監察書上記載之起迄時間為準,如期間屆滿
      未另向受理執行單位聲請繼續者,即予停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