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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國內犯罪案件通訊監察作業執行要點
廢止日期:民國 89 年 04 月 28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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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六  放行之郵件應恢復原狀並保持完整,由郵局人員在原留存之二份清
      單上簽名,並註明收回字樣,清單一份交執行人員,一份隨執行通
      知單及監察書存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