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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
修正日期:民國 113 年 04 月 17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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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二、家庭暴力業務卷宗號數,依案件之種類,於號數上冠以字樣如下:
  (一)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條聲請通常保護令:「聲護令一」。
  (二)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條聲請暫時保護:「聲護令二」。
  (三)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但書聲請緊急暫時保護令:「
        聲護令三」。
  (四)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命附條件具保、責付、
        限制住居或釋放:「家令」。
  (五)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,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:「執
        聲家」。
  (六)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當事人聲請撤銷或變更依第
        一項規定所附之條件:「家聲撤」。
  (七)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檢察官撤銷或變更依第一項
        規定所附之條件:「家令撤」。
  (八)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聲請延長保護令案件:「聲延
        護令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