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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檢察官評鑑辦法
廢止日期:民國 101 年 03 月 05 日
第 10 條
評鑑委員會於評鑑決議前,應予申請者及受評鑑人充分陳述之機會,並得
為必要之調查或通知關係人到會說明。
評鑑應秘密行之。但受評鑑人聲請公開者,得公開行之。
評鑑之決議,應採無記名投票之方式,以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,並
以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