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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檢察官守則
廢止日期:民國 101 年 01 月 06 日
3
三   (認真) 
    檢察官辦理案件應努力發現真實,對被害人及被告之法定權利均應注
    意維護。對被告有利、不利之證據均應詳細調查,務求認事用法允妥
    ,以昭折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