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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檢察官守則
廢止日期:民國 101 年 01 月 06 日
15
十五   (禁止參加不當社交活動) 
      檢察官不得參加不正當之飲宴應酬活動、涉足不正當之場所或從事
      其他足以影響司法尊嚴之事務或活動。
      檢察官受邀之應酬活動,事先可疑有特定目的或涉及利益輸送等不
      當情形者,不得參與;如於活動中發現有前開情形者,應立即離去
      或採取必要之適當措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