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檢察機關辦理國家安全法施行後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
修正日期:民國 110 年 02 月 24 日
12
十二、依前點規定聲請再審者,內亂、外患案件由該管高等檢察署或其檢
      察分署檢察官向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聲請。其他案件,初審確定
      者,由該管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該管地方法院聲請,覆判確定者,
      由該管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檢察官向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聲
      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