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檢察機關辦理國家安全法施行後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
修正日期:民國 110 年 02 月 24 日
1
一、國家安全法(以下簡稱本法)施行後,非現役軍人之刑事案件全部由
    司法機關偵審;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及其特別法以外之罪,而屬
    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案件,亦同。